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学科建设办公室 作者:学科建设办公室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11-13 17: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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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33号)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能,现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科范围

第一条 凡我校入选省内“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省级优势(特色)学科、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培育学科、学科创新团队,以及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建设的有关学科,其经费使用均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学科经费来源包括审批部门拨款、单位配套经费、部门自筹经费、其它来源经费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人才培养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青年学术骨干国内进修培训,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培养。

第四条 教育教学主要用于以主编身份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科学研究所购买的试剂、耗材、药品等,或发表SCISSCICSSCI-CEICSCD-C学术论文的费用,查新等信息费,申请、获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费用。(省级重点学科本部分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六条 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根据学科方向,购置本学科开展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包含安装、运行、维护等费用)、专用软件、图书资料等。

第七条 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举办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重大项目组织、高层次平台建设论证的会议费,以及必要的先进技术、创新思维培训会,学科人员参加的国内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会议费、培训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财办〔201910号)、《陕西中医药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财办〔2019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主要用于学科内优秀教师或研究生到国外相关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交通、住宿、餐补等费用,或短期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访学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业务费主要用于学科在建设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业务经费,包括学科硬件条件建设,日常办公费、资料印装,省一级以上学会主委单位的管理费等,此项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建设总经费的7%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由学校计财处按不同学科设立专项经费账户,交由学科带头人专管,确保专款专用,大力倡导并支持学科建设经费的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应与学科建设目标紧密结合,学科带头人应按照学科发展需求和节点合理统筹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能,实现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目标;全体学科成员均享有经费使用权;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审批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科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提交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由所在院(系、部)及学科办、国资处审批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有为校内外其他学科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省内学术会议需从学科经费支出者,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审批。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需从学科经费支出者,由学科带头人及所在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上报学科办备案。

从国内外邀请专家来校指导学科发展、组织重大项目、论证学科平台建设等需由学科经费支持者,由学科带头人及所在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上报学科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由学科经费支持学科教师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资助教师、研究生到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短期访学/交流者,须上报学科办并经分管副校长及校长审批后,由国际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账目应定期公开,学科办会同计财处开展督导评比;对于经费使用不力造成严重沉积并整改不良者,由学科办上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估后统一收回,另行调整使用。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报销学科建设经费均须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审批。其中,报销金额在1万(含1万)元以下仅由学科带头人审签;1万以上至2万(含2万)元还须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审签;2万以上至3万(含3万)元须经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学科办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审签;3万元以上至5万(含5万)元须经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学科办负责人、计财处处长、主管副校长审签;5万元以上至30万(含30万)元以上须经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学科办负责人、计财处处长、主管副校长、总会计师审签;30万元以上者还需校长审签。

   凡通过招标购买的设备、材料票据报销,须附招标相关手续。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

第六章 经费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由各学科须认真对照学科建设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院(系、部)审定后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由财政支持的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申报书预算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因学科建设需要,经费使用计划有重要变动时,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校内经费支持的,2万(含2万)元以下由学科办根据情况审核批准执行;2万至5万(含5万)元由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审核批准执行;5万至10万(含10万)元由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根据情况审核批准执行;10万元以上者,还需校长根据情况审核批准执行。财政经费支持的由学科建设批准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未按要求办理经费变更申请,私自调整经费使用的,一经查出,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在学科建设周期内,每年对各学科年度经费支出情况进行阶段性单项评估,对经费使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追加建设经费,对经费使用不良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加大整改力度,适当时可收回或追缴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任务和效益,上报项目绩效报告和经费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财政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若本办法与审批部门要求不符,以审批部门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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