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进“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能,现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考《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科范围
凡我校入选省内“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的一级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省级优势(特色)学科、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培育学科,以及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建设的有关学科,其经费使用均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审批部门拨款;2.单位配套经费;3.部门自筹经费;4.其它来源经费。
第三条 使用范围
1.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备学科带头人培养、青年学术骨干进修培训以及部分科研启动经费等。
2.科学研究:用于优秀人才进入学科平台或学科人员到国内外相关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经费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学科成员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在重要期刊发表研究论文所需的经费补助。
3.实验室及文献信息平台建设:医药类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研究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以及学科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人文社科类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
4.学术交流:学科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学科举办国际及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学者开展学术交流或指导学科建设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经费管理
1.由学校计财处按不同学科设立专项经费账户,交由学科带头人专管,确保专款专用,大力倡导并支持学科建设经费的高效合理使用。
2.经费使用应与学科建设目标紧密结合,学科带头人应按照学科发展需求和节点合理统筹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能;全体学科成员均享有经费使用权;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审批负责制。
3.学科大宗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提交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由所在院(系、部)及学科办审批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的采购、维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需从学科经费支出者,由学科带头人及所在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上报学科办备案。
5.从国内外邀请专家来校指导学科发展等需由学科经费支持者,由学科带头人及所在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上报学科办备案。
6.由学科经费支持学科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时,须上报学科办并经由主管副校长及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7.经费支出账目应定期公开,学科办会同计财处开展督导评比;对于经费使用不力造成严重沉积并整改不良者,由学科办上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估后统一收回,另行调整使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
1.经费报销:报销学科建设经费均须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审批。其中,报销金额在5千(含5千)元以下仅由学科带头人审签;5千元以上至1万(含1万)元须经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学科办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上至3万(含3万)元须经学科办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审签;3万元以上须经学科办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及总会计师审签。
2.有关标准:邀请国内外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指导学科建设,举办专题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会议,按院士、知名学者3千元/半天,正高技术职称2千元/半天,副高技术职称1千元/半天标准执行;开展专家咨询或项目评审,按正高技术职称1千元/天,副高技术职称8百元/天标准执行。
上述经费报销使用均须经由财务处审核。
第六条 经费考核
1.各学科须认真对照学科建设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院(系、部)审定后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2.因学科建设需要,经费使用计划有重要变动时,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执行。
3.在学科建设周期内,每年对各学科年度经费支出情况进行阶段性单项评估,对经费使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优先追加建设经费,对经费使用不良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加大整改力度。
4.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任务和效益,上报项目绩效报告和经费审计报告。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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