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紧抓国家“双一流”及陕西省“四个一流”建设发展的大好机遇,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引领和带动学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稳步提升,全面实现学科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在追赶超越中取得长足进展,现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近年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陕西省优势学科(包括特色学科、扶持学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坚持“长效管理,量化考核,优胜劣汰”的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3-5年,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5年,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
第五条 已经完成上级部门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各级重点学科须继续结合学科自身规律、特点和发展现状,重新规划学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包括以年度为节点的近期目标,以及3-5年建设的总目标。各重点学科要紧盯国内一流学科发展动态,明确追赶超越目标,持续稳步发展,为所在一级学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人才队伍、科研实验室、研究所、研究室及专科专病等建设任务紧密结合,在“提高、开放、共享”的统一目标下综合构建学科发展运行的平台与载体。
第七条 各重点学科要始终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加大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逐步培养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尤其要注重引进和选拔在本学科前沿领域有创新精神的专业人才进入学科梯队,并予以重点支持,力争在每个建设周期中高标准培养2-3名后备学科带头人,为一流学科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资源,确定学科发展目标,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积极牵头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为汇聚高层人才、形成高水平成果提供载体和依托。
第九条 重点学科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力量,各学科要在梯队建设、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诸多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实行学校、院(系)部、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各重点学科所在院(系)部党政负责人为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及主管副校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包括:全面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审订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督导,评估学科建设绩效,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学科管理例会,专门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学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重点指导和协助学科带头人解决学科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对学科建设中出现的共性或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协调和组织解决方案的论证。
第十三条 各重点学科所在院(系)部要根据学科类别成立以院(系)部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为主要成员的院(系)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措施,确保学科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院(系)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还要对各重点学科所涉及的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人员予以统筹协调,并对涉及的多学科交叉成员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重点学科要成立由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学科秘书及相关骨干成员组成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术带头人的指导下,按照建设目标和实施路径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落实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学科规划。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需求、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尤其要加强对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梯队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规划,不断提升建设层次和质量;对于可量化的建设目标、内容要明确约定,实行督导、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全程质量监控,即12+4+1,确保学科建设工作具有前瞻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建立督导考核制度。为确保建设成效展示推进,将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每月末进行学科督导,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学科考核,每年末进行学科建设任务年度执行情况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对于工作进展实绩突出、综合考评名列前茅的重点学科,在年度考核中加分奖励,并对学科成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列出任务清单限期整改推进;对无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追究院(系)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学校下达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对无上级单位经费支持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精神及学校财力予以投入。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与文献信息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要严格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避免出现经费沉积或使用渠道单一等明显偏倚。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等开支。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并按相关规定统一招标,避免在校内重复添置。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经费使用学科带头人需根据学科建设任务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尤其确保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对建设经费的足额共享,审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上级部门资助的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根据建设经费的来源注明为“×××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购买的设备、仪器、图书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各级重点学科3-5年的建设周期,学科办或学科审批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以国内同级同类学科的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学科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建设成效进行评估验收;校级重点学科的验收参照相关评估标准进行。
第二十四条 每轮建设周期结束后,学校根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取得的实际绩效,对照建设目标和国内同级同类学科发展态势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组织积极整改,确保总体学科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邮编:712046 电话:029-38185000 招生咨询:029-38185360管理入口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版权所有: 陕西中医药大学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陕ICP备0500161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395号